2014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储备(15)

2014-07-07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一、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事主体一般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当是一种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才能产生预期的、为行为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有效地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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