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

2016-04-08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2017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报名预计在2017年1-2月。提早复习的考生备考时间较为充分,可先夯实基础,一步步提高解题水平,了解历年湖南公务员考试题型特点,逐个击破。为帮助考生复习,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特发布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学习。更多题型练习和讲解详见2017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组合用书  
  1.在我国,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    )。
  A.限制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完全行为能力人
  D.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2.
  下列权利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
  A.债权
  B.物权
  C.人身权
  D.知识产权
  3.
  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但是只登记了甲的名字,后来甲私自将房屋赠送给不知情的表妹丙,并且和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据此,下列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是无偿赠与行为
  B.丙不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C.我国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只能针对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
  D.丙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丙是善意取得
  4.
  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  )。
  A.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的租凭合同纠纷
  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闪电战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赵某与某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争议
  5.
  下列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包括的民事权益的是(  )。
  A.债权
  B.发现权
  C.姓名权
  D.隐私权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C
  解析: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我国民法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民法通则第11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答案为C。
  2.答案: A
  解析: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 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 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故本题选A。
  3.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必须要满足以下要件:(1)处分财产的人是无权处分人; (2)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客观的不知情;(3)第三人必须出了合理价格;(4)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本题题干所述不满足善意取得第三个要件,丙没有出价,赠与行为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因此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排除A、D两项,B选项正确。C选项的错误在于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4.答案: D
  解析: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A、B、C三项均符合这一规定,D项赵某与某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法的范围。因此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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