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常州市公务员考试简章已公布。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了解到,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招考7649人,其中常州市招考450人。报名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18日16∶00(点击报名),公共科目笔试时间:3月11日,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3月12日。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辅导培训班,考生可参考公务员教材中心最新批次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组合用书复习。
为方便考生查看2017年江苏常州公务员考试有关要求,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7年江苏省常州公务员考试公告有关内容发布如下:
常州市2017年公务员招录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市2017年将组织考试录用450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市级机关65名、辖市(区)机关153名、乡镇(街道)机关133名、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99名;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45名,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6名,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社区)主任2名。现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公安机关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和《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考录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考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省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
(二)考录对象
1.社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非在职)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指社会人员)或常州市生源(指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
报考监狱系统职位,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2.定向考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2”,考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3.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考录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我省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4.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上述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我省市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
5.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考录对象为:在本辖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现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报考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6年1月12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及招考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的还应具备:
1.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符合招录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省级公安机关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月12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报考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工作;
2.符合考录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月12日以后出生);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还应具备:
1.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A);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并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6年1月12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5.身体健康,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四)不得报考的人员
2014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自2012年1月1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19.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0.201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5、2016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2.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3.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报考职位查询
全市各考录职位的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信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以下简称上述网站):
常州组工网(www.czdj.gov.cn)
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zhrss.gov.cn)
常州市人事考试网(www.czpta.gov.cn)
常州人才网(www.czrc.com.cn)
(二)报名方式
1.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
报名网址:常州市人事考试网(www.czpta.gov.cn)
2.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17年1月12日9∶00-1月18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17年1月12日9∶00-1月20日16∶00
资格初审工作,市级机关由招录单位负责;辖市(区)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辖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由其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考录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招录单位负责解释,并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
缴费确认时间:
2017年1月12日9∶00-1月21日16∶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单位的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报名方为有效。报考人员须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98元报名、笔试费用。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名时可就近选择省内笔试考区。
2.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18日16∶00期间,报考资格未审核或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7年1月18日16∶00至1月20日16∶00期间,报考资格未审核或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时与考场中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3∶1)的职位,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考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重新登录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补报名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9∶00-16∶00。
5.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并参加笔试后,于2017年3月13日-14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笔试所在地的考务机构办理减免笔试费用手续。
6.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的,视为报名无效。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并成功缴费的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7年3月7日9∶00-3月10日24∶00。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参考地的考务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和面试。考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考试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一)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我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辅导培训班。各科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可在上述网站查阅。
2.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7年3月11日。
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相一致,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二)面试人选确定
笔试结束后,在笔试合格人员中(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的人选。
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按照资格初审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要求进行。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符合考录职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及考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他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须在体检前提供)及考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资格复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上述网站公布。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核结果的,由审核单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为确保面试工作顺利进行,面试人选递补及有关工作在面试前3天截止。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在规定复审期间内,未参加复审的考生,视同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报考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和体检在面试前进行。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对未形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签字后,当场送达考生。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方法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原则上笔试成绩占50%、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35%(公共科目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和合成后的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四、体检、考察、公示及录用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不含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报考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在体检前进行,其参测比例为5∶1,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检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3∶1的比例确定人选。因体能测评和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缺额时,按有关规定进行递补。
录用体检工作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86号)。
(二)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政审)。市级机关由招录单位负责,辖市(区)单位由该辖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负责,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审核和监督。
录用考察工作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5号)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用人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有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的有关人员,还要按规定进行政审。
(三)公示
各招录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上述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拟录用部门、职位、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以及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发给《江苏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江苏省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拟录用人员必须凭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领取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省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五、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录政策、录用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考录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招录单位负责解释。
报名政策咨询:各招录单位政策咨询电话表附后,报考人员如有问题可电话咨询。
考录政策咨询:(0519)85680638、85681915、85681912
网报(考务)技术咨询:(0519)88266686
监督举报:(0519)12380、85682000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六、本简章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