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苏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选聘专职调解员公告(9名)

2021-11-17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2021江苏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高邮市司法局联合选聘专职调解员公告(9名)已公布,报名时间: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9日止。报名地点:高邮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高邮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楼)。更多招考可以关注:“江苏公务员科恩资讯”公众号,微信号:jsgkworg,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高邮市人民法院、高邮市司法局联合选聘驻法院人民调解室专职调解员公告
 
  为认真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8]2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非诉讼服务工作体系,决定公开选聘专职调解员9名,派驻市非诉讼服务中心法院分中心和法庭诉讼服务站。
 
  现具体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选任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品行端正;
 
  (二)身份明确,社会关系清楚,具有本市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高邮),并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能够掌握电脑基本操作技能;
 
  (四)身体健康,女性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男性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社保和医保,能够胜任调解工作;
 
  (五)公道正派、经验丰富、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六)语言表达能力强,善于与当事人沟通交流;
 
  (七)曾经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教师、企业工会负责人的人员,优先选任。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调解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的;
 
  (五)在任人民陪审员以及尚在职的行政(事业)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六)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院尚有未结民事案件的;
 
  (七)虚假诉讼智能预警风险等级2级以上的;
 
  (八)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二、岗位职责
 
  1、驻法院(含法庭)调解工作室开展案件调解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接受市司法局的工作指导、市法院的业务指导;
 
  2、协助速裁团队开展案件送达、证据交换、事实调查等工作;
 
  3、协助速裁团队开展案件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做好案件登记、信息系统录入、统计及文书档案整理工作;
 
  4、参与涉及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5、完成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报名时间: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9日止。
 
  报名方式:报名为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须填写《身份信息表》,于工作时间现场直接将表格送到高邮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高邮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0514-84858309。
 
  报名时并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核:
 
  (1)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照2张;(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学历证书及复印件;(5)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二)培训和考试
 
  将组织经审核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内容:业务知识测试、电脑实际操作(要求正确率60%以上)。
 
  (三)面试
 
  考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如最后进入面试人员分数相同的,则均进入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参加面试人员,按其业务知识成绩占30%、计算机技能测试1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成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确定的最后一名体检人员存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以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如该成绩仍然相同,则另加上计算机技能测试成绩,二者高者进入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
 
  (五)公示
 
  人民调解员选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颁发人民调解员聘书
 
  公示期满,试用期3个月,合格者由高邮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人民调解员聘书,聘书期限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四、管理及待遇
 
  1、驻法院调解员为专职调解员,应服从工作管理,实行坐班制度(包括到基层法庭),按照法院机关作息时间考勤。
 
  2、颁发人民调解员聘书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可,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为鼓励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按照调解纠纷的数量、调解质量等情况为调解员发放案件补贴,补贴分为每月定补和绩效补贴。
 
  五、其他事项
 
  在选任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录用资格,已办理选任手续者解除选任,应选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本细则由高邮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高邮市人民法院 高邮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1日
 
 
  文章来源:http://gaoyou.yangzhou.gov.cn/gysfj/tzgg/202111/f76ca4f0879c4c69b368359cf138bc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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